办理破产

《营商环境报告》研究国内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 以及适用于清算和重组程序的法律框架的力度。办理破产指标的数据得自对地方破产从业单位对调查的答复,并且通过对有关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及公共信息的研究加以验证。经济体办理破产便利度排名由它们分数的排序决定。这些分数是回收率指数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的简单平均数。

破产债务追偿

回收率是基于各个经济体中破产程序时间、成本和结果计算所得。为了使不同经济体的时间、成本和破产诉讼结果的数据具有可比性,这里对企业和案例作出了几项假设。

有关企业的假设

该企业:

  • 为有限责任公司。
  • 在该经济体最大的商业城市运营。对于11个经济体也收集第二大商业城市的数据。
  • 为100%内资企业,创办者拥有企业51%的股份(其他股东持股均不超过总股份的5%)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 在市中心区有不动产,企业在那里经营一家酒店,为其主要资产。
  • 聘有一名职业总经理。
  • 共有员工201人、供应商50家,每家供应商最后一次交货后的货款均拖欠未付。
  • 与一家国内银行签有10年期贷款协议,并以酒店不动产抵押担保。在承认全面业务抵押制度(如财团抵押制度)担保的经济体内,假设进行了此种担保。如果此经济体的法律未就财团抵押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中常使用其他效果类似的规定,则假设在贷款协议中明确作出了此类规定。
  • 到目前为止始终遵守贷款的还款规定以及所有其他与本次贷款有关的条件。
  • 如果酒店持续经营,市值为人均收入的100倍或200,000美元,取两者中金额较大者。如果分割变卖酒店资产,可回收现市值的70%。

有关案例的假设

该企业遇到流动资金相关的问题。2018年企业亏损,导致其资本净值为负。现在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企业无现金全额偿付于第二天,即1月2日,到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本金。企业因此将导致贷款合同违约。企业管理层认为2019年和2020年也都将出现亏损。但预计2019年的现金流可以支付所有经营费用,包括供应商付款、工资、维修费用和税收,但不足以支付银行本金或利息款项。

贷款协议中的未偿还金额与酒店业务的市场价值正好相等,且占公司总债务的74%。其余26%的债务由无担保债权人(供应商、员工、税务机关等)持有。

该企业的债权人众多,无法协商一个非正式的庭外解决方案。现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案可供选择: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司进行重建或重组,使之能继续运营;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停业;对公司启动债务执行程序(抵押物没收或破产接管)。

有关各方的假设

银行希望尽可能地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无担保债权人希望采取适用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措施避免企业资产的分割出售。多数股股东想要继续控制企业并保持运营。管理层想要使企业保持运营并保住员工的工作。各方均为地方实体或公民;不涉及外国当事方。

时间

债权人收回贷款的时间按日历年数记录。《营商环境报告》所测量的时间段从公司违约之时开始,直至其拖欠银行的款项部分或全部偿付之时结束。各方可能采取的拖延战术,比如提出拖延时间的上诉或延期申请等,均考虑在内。

成本

法律程序成本按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记录。成本计算以调查答卷为依据,包括法庭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

结果

债权人的债务回收情况取决于法律程序完成后酒店业务是否会继续运营下去或者企业的资产是否会被分割出售。如果酒店业务继续运营,酒店价值的100%将被保留。如果资产被分割出售,则最大可收回金额为酒店价值的70%。

回收率

回收率按债权人通过重组、清算或债务执行(抵押物没收或破产接管)等法律行动收回的债务占债务额的百分比来记录。计算时需考虑结果:法律程序完成后企业是会继续运营还是会被分割出售,然后,须将法律程序的成本扣除(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每个百分点计为1%),最后,资金在破产程序期间被冻结所产生的价值损失需考虑在内,其中包括因酒店家具折旧而产生的价值损失。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家具的年折旧率按20%计算。这里假设家具占资产总价值的四分之一。回收率为剩余收入的现值,依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财务统计数据》公布的2018年末的贷款利率,以各国央行和《经济学人》信息部的数据为补充。

如果一个经济体在过去五年中每年没有任何案件涉及司法重组、司法清算或债务执行程序(抵押物没收或破产接管),则该经济体会在时间、成本和结果指标被标记“无实践”。这就意味着,债权人不太可能通过正式法律程序收回其款项。“无实践”经济体的回收率为0。此外,“无实践”经济体的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得0分,即使其法律框架包括破产程序(清算或重组)的规定。

破产框架力度

破产框架力度指标基于其它4个指数:启动程序指数,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重组程序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

启动程序指数

启动程序指数有3个组成部分:

  • 债务人是否可以启动清算和重组程序。如果债务人可以启动两种类型的程序得1分;如果他们只能启动其中一种类型(清算或重组)得0.5分;如果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得0分。
  • 债权人是否可以启动清算和重组程序。如果债权人可以启动两种类型的程序得1分;如果他们只能启动其中一种类型(清算或重组)得0.5分;如果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得0分。
  • 启动破产程序使用什么标准。如果使用流动资产测试(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一般无法偿还其债务)得1分;如果使用资产负债表测试(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资产)得0.5分;如果流动资产测试和资产负债表测试都可使用,但只要求其中一个以启动破产程序得1分;如果两个测试都是必需的得0.5分;如果需使用其他不同的测试得0分。

该指数取值范围为0到3分,数值越高表示破产程序更容易获得。例如在保加利亚,债务人可以启动清算和重整程序(1分),债权人只可以启动清算程序(0.5分)。流动资产测试和资产负债表测试在启动破产程序时均可使用(1分)。这些数字相加,保加利亚程序启动指数为2.5分。

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

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有6个组成部分:

  • 债务人(或其破产管理人代表)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对其存续必需的合同。如果是得1分;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如果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得0分。
  • 债务人(或其破产管理人代表)是否可以拒绝履行过于难以负担的合同。如果是得1分;如果不能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如果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得0分。
  • 破产程序启动前进入的给予一个或多个债权人优惠的交易,破产程序开始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是得1分;如果不能撤销这样的交易或者如果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得0分。
  • 破产程序启动前进入的低价交易,破产程序开始后是否可以撤销。如果是得1分;如果不能撤销这样的交易或者如果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得0分。
  • 破产框架是否包括允许债务人(或其破产管理人代表)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为履行其职能而获取融资的条款。如果是得1分;如果启动后不能获得融资或者如果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得0分。
  • 在资产分配期间,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相对于普通无担保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如果是得1分;如果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相对于所有债权人,无论是否有担保,都享有超级优先权得0.5分;如果没有优先权给予启动后融资,或者如果法律中对该问题没有规定,得0分。

该指数取值范围为0到6分,数值越高,表示从公司股东的角度对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更有优势。例如在莫桑比克,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履行必要合同(1分)和拒绝负担沉重的合同(1分)。破产框架允许其避免优惠交易(1分)和被低估的交易(1分)。但是法律没有就破产程序启动后的融资事宜进行规定(0分),或者准许此类融资具有优先权(0分)。这些数字相加,莫桑比克在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上得4分。

重整程序指数

重整程序指数有3个组成部分:

  • 重组计划是否只有权利被计划改变或受其影响的债权人可以表决。如果是得1分;如果所有债权人都可以表决计划(不管其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得0.5分;如果债权人不表决计划或者重组不可用得0分。
  • 有权表决计划的债权人是否被分成若干类,每类债权人可单独表决,且每一类中的债权人都被同等对待。如果表决程序有以上3个功能得1分;如果表决程序不具备这3个功能或者重组不可用得0分。
  • 破产框架是否要求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下获得和他们原本能在清算中同样多的所得。如果是得1分;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存在或者重组不可用得0分。

该指数取值范围为0到3分,数值越高,表示更遵守国际惯例。例如尼加拉瓜,没有司法重组程序,因此重组程序指数为0分。另一个例子是在爱沙尼亚,只有权利受到重组计划影响的债权人才被允许投票(1分)。重组计划的债权人划分成两类,每类单独投票并且在同一类中的债权人都被同等对待(1分)。但没有规定要求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所得等于他们原本能在清算中的所得(0分)。这些数字相加,爱沙尼亚重整程序指数为2分。

债权人参与指数

债权人参与指数有4个组成部分:

  • 债权人是否可以任命破产管理人,或有权批准或拒绝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如果是得1分;如果没有得0分。
  • 债权人是否需要批准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务人的大量重要资产的出售。如果是得1分;如果没有得0分。
  • 个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是否有权获得有关债务人财务的信息。如果是得1分;如果没有得0分。
  • 个人债权人是否可以反对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就该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要求而做出的批准或拒绝的决定。如果是得1分;如果没有得0分。

该指数范围从0到4分,数值越高,表示债权人参与性更大的。例如在冰岛,法院不经过债权人的批准即可任命破产管理人(0分)。破产管理人单方面即可决定出售债务人的资产(0分)。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检查破产管理人保存的记录(1分)。如果破产管理人做出的批准所有法律主张的决定影响到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反对该决定(1分)。这些数字相加,冰岛债权人参与指数为2分。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

破产框架力度指数是启动程序指数、管理债务人资产指数、重整程序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分数的总和。该指数取值范围为0-16,数值越高,表示破产立法设计越利于恢复可存活的企业和清算不可存活的企业。

改革

办理破产指数记录每年涉及破产框架效率和质量的变化。根据对数据的影响,某些变化被归类为改革,并列入报告营商改革摘要2018/19部分,以确认重大变化的实施。改革分为两类:那些提高营商便利度的改变和让营商变得更困难的改变。办理破产指数集使用三个标准来识别改革。

首先,对经济体破产框架力度指数的得分有任何影响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变化均被列为改革。影响破产框架力度指数的改革的例子包括改变破产程序启动标准,首次引入重组程序和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及其优先级的监管措施。变化对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产生的影响幅度和范围可能不同,但都可以被认为是改革。例如,实施有关破产程序启动后融资及其优先级的条例是一项使指数增加2分的改革;将启动标准从资产负债表测试转变为流动资产测试,是一项使指数增加0.5分的改革。

其次,因数据变化对办理破产的时间、成本及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是基于指标整体分数的绝对变化及其与最佳表现经济体之间的相对分数差距的变化来评估的。 根据办理破产的方法论,任何导致分数变化0.5分及以上且使回收率指标的相对分数差距变化2%及以上的法规更新都会被列为改革,除非这个变动是由一个以价格或者工资指数为基准而自动调整的官方费用指数的变化引起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营商环境分数与营商便利程度排名章节)。次要的费用更改或者其他小的改变对整体分数所产生的影响小于0.5分或者对差距所产生的影响小于2%,则不能被视为改革,但数据会被相应地更新。

第三,办理破产指标集有时会将现阶段并未对数据产生影响的立法变化认定为改革。这种情况特别适用于如企业破产法修订等很大幅度的立法变化。

 

此方法论的设计者是Djankov和Hart等人(2008),在这里经过几处微小的改动得以应用。破产框架力度指数首次被应用在《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中。该指数所使用的好的实践方法是在世界银行《破产及出借方/借贷方高效指南(世界银行2011b)》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UNCITRAL 2004a)》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