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数投资者

《营商环境报告》用一组指标衡量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少数持股者受到的保护,用另一组指标衡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份持有人的权利。数据来自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律师的调查,并以证券监管规则、公司法、民事程序法以及法庭的证据规则为依据。少数投资者保护力度指数的排名由它们的分数排序决定。这些分数是利益冲突规范的指数和股份所有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治理指数的平均数。

在利益纠纷中对股权持有人的保护

纠纷调解规范衡量为了使少数股东不受董事们滥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谋利的损害而对他们进行保护的力度。该指数将保护投资者的法规分为三个方面: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披露程度指数)、股东对企业自我交易提起诉讼及问责(董事责任程度指数)以及股东诉讼里获取证据和股东诉讼中的法律费用分担(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为了使各个经济体的数据具有可比性,这里对企业和交易采用了几个假设。

对企业的假设

该企业(买方):

  • 是一家在经济体最重要的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如果在该个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不到10家,或者该经济体没有股票交易所,买方则被假设为一家有多个股东的大型私营公司。
  • 有一个董事会和一名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代表买方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即使法律对这一点没有明确的要求
  • 设有监事会(适用于董、监事会两层制的经济体),其中60%的股东选举产生成员由詹姆士先生任命。
  • 没有制定超越法定最低要求的实施细则或章程。没有依照任何非强制性法律,准则,推荐或指导文件。
  • 是一家拥有自己分销网络的制造业企业。

对交易的假设:

  • 詹姆士——一位拥有关联利益的董事——拥有买方公司60%的股票,是买方公司董事会成员,并推选了买方公司5名董事会成员当中的2位。
  • 詹姆士还拥有卖方公司90%的股票,卖方是一家硬件零售连锁店,并在近期内关闭了大量的店面。
  • 詹姆士提议买方公司购买卖方公司不用的卡车车队,以扩大自身的食品配送。买方公司同意了这个提议。价格相当于买方公司资产的10% 并且高于市场价值。
  • 提出的这项交易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一部分;该交易未超出公司的授权范围,且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
  • 买方进行了交易。买方获得了所有要求的批准,进行了所有必需的披露(即这笔交易不是欺诈)。
  • 这笔交易损害了买方公司的利益。股东们对詹姆士先生和批准此交易的其他高管和董事提起诉讼。

披露程度指数

披露程度指数由5个内容构成:

  • 哪些公司内部主体能够合法批准此交易。如果只需首席执行官或者董事总经理批准即可,这项得分为0;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必须投票表决且允许詹姆士投票,则得分为1;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投票表决而且不允许詹姆士投票,则得分为2;如果股东必须投票表决而且不允许詹姆士投票,则得分为3。
  • 是否必须有外部机构,比如独立的审计师,在交易发生之前审核交易。不要求,得分为0;要求,得分为1。
  •  是否要求詹姆士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披露。不要求,得分为0;如果只要求一般性利益冲突存在的披露而不要求任何具体内容,得分为1;如果要求完全披露买卖双方交易中涉及詹姆士利益的所有具体事实,得分为2。
  • 是否要求立即向公众、监管部门或者股东披露交易 。如果没有要求披露,得分为0;如果要求披露交易条件,但不要求披露詹姆士的利益冲突,得分为1;如果既要求披露交易条件,又要求披露詹姆士的利益冲突,得分为2。
  • 是否要求在定期报告(例如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如果年度报告中不要求披露交易,得分为0;如果年度报告中要求披露交易条件,但不要求披露詹姆士的利益冲突,得分为1;如果年度报告中要求既披露交易条件,又披露詹姆士的利益冲突,得分为2。

此指数范围从0到10,分值越高,说明披露程度越大。比如在波兰,交易必须由董事会批准,而且不允詹姆士投票(得分为2)。波兰不要求任何外部机构来审核交易(得分为0)。交易之前,詹姆士必须向其他董事披露其利益冲突,但不要求他提供冲突的具体内容(得分为1)。买方公司必须立即披露影响股票价格的所有信息,包括利益冲突(得分为2)。在其年度报告中,买方公司必须也披露交易的条件以及詹姆士对买卖双方的所有权(得分为2)。将上述数字相加,得出波兰的披露程度指数为7。

董事责任程度指数

董事责任程度指数由7个内容构成 [4]:

  • 股东是否能够就因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提起直接或派生诉讼。如果不能或者只有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得分为0;如果持有公司10%或以下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直接或派生诉讼,得分为1。
  • 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此项买卖交易给公司带来的损害追究詹姆士的责任。如果不能对詹姆士追究责任或者只能追究他的欺诈,不诚信或重大过失,得分为0;如果只有在詹姆士影响了交易的批准或有过失性行为时才能追究其责任,得分为1;如果交易对股东不公或造成偏见性不利的时候,能够追究詹姆士的责任,得分为2。
  •  股东原告是否能够因此项交易给公司带来的损害追究其他高管和董事(首席执行官、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责任。如果不能追究责任或者只能追究他们的欺诈,不诚信,或重大过失,得分为0;如果能够追究他们的过失性行为,得分为1;如果交易对股东不公或造成偏见性不利的时候,能够追究他们的责任,得分为2。
  • 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负赔偿金。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
  • 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退还从交易中得到的收益。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
  • 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詹姆士是否会被解除职务。否,得分为0;是,即意味着在一年及更长的时间内,他被禁止在任何公司代表或担任管理职位,得分为1 。
  • 在股东原告成功地实现了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是否能够宣布交易无效。如果交易不能撤销或者只有在欺诈或不诚信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得分为0;如果在交易对其他股东造成压制或不利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得分为1;如果在交易是不公的或者会带来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得分为2。

该指数范围从0到10,数值越高,说明董事负的法律责任越大。以奥地利为例,持有10%股本的股东可以提起派生诉讼(得分为1)。假设不利交易得到了批准和披露,股东原告要证明詹姆士影响了批准主体或者有过失性行为,才能追究詹姆士的责任 (得分为1)。要追究其他董事的责任,原告必须证实他们玩忽职守(得分为1)。如果发现詹姆士确实负有责任,他必须支付赔偿金(得分为1),同时要求他退还得到的收益(得分为1)。詹姆士不能被免职(得分为0)。不利交易不能够被宣布无效(得分为0)。将上述数字相加,得出奥地利的董事责任程度指数为5。

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

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有6个构成成分:

  • 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是否有权利在提起诉讼之前检查买卖双方交易文件,或者不提起诉讼而要求政府检查员调查买卖方交易文件。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
  • 审理期间,股东原告可以从被告和证人那里获得什么范围的文件。下列各种文件当中,每获得一种,即得1分:被告表示要用来为自己辩护的信息、直接证实原告权利要求中具体事实的信息、与权利要求内容有关的任何信息。
  • 原告是否可以从被告那里获得某些类别的相关文件而不需要具体指出每一个文件。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
  • 审理期间,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质询被告和证人。否,得分为0;是,但要问的问题需事先征得法官的同意或者法官能以任何理由驳回问题,得分为1;是,且不需要事先征得同意,得分为2。
  • 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是否低于刑事诉讼。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
  • 原告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讨他们的法律费用。否,得分为0;假如诉讼胜出原告可获得法律费用的补偿,得分为1;假如无论诉讼胜负都能获得律师费用的补偿,得分为2。

该指数范围从0到10,数值越高说明股东挑战交易的权力越大。比如在克罗地亚,持有买方10%股份的股东可在不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直接查阅与詹姆士及首席执行官涉嫌管理不善相关的文件(得分为1)。原告能够获取被告打算用来为自己辩护的文件(得分为1)。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要寻求的文件(比如,买卖双方2014年7月15日的采购协议),不能仅仅笼统地要求获得某一类文件(比如,所有与交易有关的文件)(得分为0)。原告能够在没有事先取得法庭批准的前提下在审理期间质询被告和证人(得分为2)。民事诉讼的举证标准是证据优势,刑事标准是超出合理质疑(得分为1)。原告只能在诉讼胜出的前提下可以从公司得到法律费用的补偿(得分为1)将这些数字相加,得出克罗地亚的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为6。

纠纷调解指数

该指标是三个方面的简单平均值:披露程度指数、董事责任程度指数以及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该指数范围从0到10,数值越高说明利益冲突调控能力越大。

股东治理权

股东治理指数衡量在企业管理中股东的权利。股东治理指数区分为三方面:制定公司重大决策时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指数),用于防止不适当的董事会控制的保障措施和管理防御(治理制度强度指数)和对公司所有权,薪酬,审计和财政的透明度(公司透明度)。

关于企业的假设:

该企业(买方)是一家公开上市公司,其股票证券在经济体最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上市。该企业为非国有企业。它以公司形式在证券交易所内注册以进行股票上市,且拥有无限数量的股东。可在经济体最重要的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并且有一定数量的股东的企业类型的例子有:联合股份公司(JSC)、公开股份有限公司(PLC)、C公司、欧洲股份公司(the Societas Europaea,简称SE)、以及股份有限公司(the Aktiengesellschaft, 简称AG),以及the Société Anonyme/Sociedad Anónima(简称SA)。若一经济体内没有一个拥有超过10家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所,该经济体在股东治理指数上则获0分。

股东权利指数

指数的每一个成分的答案为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股东权利指数有6个构成成分:

  • 出售买方51%及以上的资产是否需要股东同意通过。
  • 若股东持有买方股本的10%,是否有权要求开股东大会。
  • 买方是否在每次发行新股前取得其股东批准。
  • 买方发行新股时股东是否会自动获得优先购买权。
  • 是否由股东选举和解雇外聘审计师。
  • 更改一种股票所附的权利时是否必须征得该种股票持有人的同意。

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

指数的每一个成分的答案为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治理制度强度指数有7个构成成分:

  • 首席执行官是否被禁止担任董事会主席。
  • 董事会是否必须包括独立并且非公司行政人员的董事会成员。
  • 股东能否在董事会成员任命期满前无理由地撤销董事会成员。
  • 董事会是否必须有一个审计委员会。
  • 一个潜在的收购者在收购了买方50%的股票后,是否必须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 买方在法定最长时限内,是否必须向股东分配已公告的股利。
  • 子公司是否被禁止收购其母公司发行的股份。

公司透明度指数

指数的每一个成分的答案为否,得分为0;是,得分为1。公司透明度指数有7个构成成分:

  • 买家是否需要公开直接或间接达到5%所有权股份。
  • 买家是否需要公开董事会成员的主要雇佣信息及在其他公司的董事任职信息。
  • 买家是否需要公开管理人员的薪酬。
  • 在股东大会召开21天前,股东是否收到一份详细的股东大会通告。
  • 持有买方公司5%及以上股票的股东是否可以将事项提上股东大会的议程。
  • 买方的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由外部审计师审计 。
  • 审计报告是否必须向公众公开。

股东治理指数

股东治理指数是由股东权利指数、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指数和公司透明度指数相加而得。该指数范围从0到20, 数值越高说明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改革

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每年跟踪着有关关联方交易的法律以及公司治理的变化。根据对数据的影响,某些变化被归类为改革,并列入报告营商改革摘要2018/19部分,以确认重大变化的实施。改革分为两类:那些提高营商便利度的改变和让营商变得更困难的改变。该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集使用以下标准来识别改革:

所有影响经济体在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下的六个指数问题得分的立法与监管政策的变化被列为改革。改变必须是强制性的,这意味着若未能遵守,股东可在法院起诉或由监管机构,例如公司注册处,资本市场机构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制裁违规行为。指引,示范规则,原则,建议和需在不遵守行为后解释理由的义务被排除在外。当一个变化仅仅影响在证券交易所上的上市公司,指标只会认同拥有10个或更多上市股票以上的股票市场。

可影响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群的变化包括修正或引入新的公司法,商业法,证券监管规则,民事程序法,法院规则,法律,令状,法令,最高法院的决定,或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该变化必须影响发行人,公司管理人员,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董事和股东的职责和权利,或者更宽泛地说,该变化必须影响那些指数衡量的有关公司治理的不同方面。例如,在一个给定的经济体内,关联交易务必由董事会批准,而董事会中有成员会因交易的成功而获得个人金融利益。该经济体引入了要求关联交易被股东大会批准的新法律,且此法律要求不给予那些存在利益冲突的股东投票权。这项法律将导致其在披露程度指数上 2分的增长,因此将被报告认同。

要了解关于各经济体保护少数投资者的详细数据,请访问http://www.doingbusiness.org。最初的方法论是由Djankov, La Porta 等人(2008)设计的。

 

[3] 通常信息披露是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法规定。经济体的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拥有超过10家公司在其上挂牌的,才会得分。

[4] 当衡量公司股东在具有偏见关联方交易中的问责时,《营商环境报告》假设该交易已通过正式的披露及批准, 《营商环境报告》不衡量在欺诈情况下的董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