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报告》以一家当地的初级法院为例来衡量解决一起商业纠纷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及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从而评估各个经济体是否采用了一系列可提升法院系统质量和效率的好的操作。数据的采集是通过研究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庭规章来实现的,数据的另一个来源是由地方诉讼律师和法官完成的调查问卷。经济体执行合同便利度的排名取决于其在执行合同方面的分数的排序。总分数为各个构成指标的分数的平均值。
解决商业纠纷的效率
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和成本数据是通过追踪商业销售纠纷在当地法院解决过程而建立起来的。数据取自于每一个城市的一个特定的法院,具体关于案例的假设如下。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涵盖可审理纠纷金额为人均收入的200%或5,000美元中相对大的数额的案件。若不止一个法院对标准案例类似的案件具有原始管辖权,则以大多数案件中诉讼当事人使用的法院作为依据收集数据。 每个经济体相关法院的名称公布在以下《营商环境报告》的网址: http://www.doingbusiness.org/en/data/exploretopics/enforcing-contracts。报告对11个经济体也收集第二大城市的数据,同时也给出了该城市相关法院的名称。
有关案件的假设:
- 诉讼请求的金额取该经济体人均收入的200%或5,000美元其相对大的数额。
- 纠纷关系到2个企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一项合法交易,且其所在地为该经济体最大的商业城市。11个经济体里第二大的城市的数据也收集在报告内(见表8A.1)。根据合同,卖方向买方所销售的定制家具的货值为该经济体人均收入的200%或5,000美元(取较大数值)。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后,买方以所交付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由于是定制的家具,卖方无法把货物转卖给他人。
- 卖方(原告)起诉买方(被告),要求收回销售协议中规定的货款金额(即该经济体人均收入的200%或5,000美元(取较大数值))。此纠纷由位于该经济体最大的商业城市、有权审理涉案金额为人均收入200%或者或5,000美元(取较大数值)的商业案件的法院负责裁决。11个经济体里第二大的城市的数据也收集在报告内。
- 因担心买方隐藏财产或者破产,卖方在获得判决之前决定扣押买方的流动资产(如办公设备和车辆等)。
- 买方对卖方的诉讼请求表示反对,称货物质量不合格。双方对该诉讼请求的实体权利存在纠纷。因为法院无法仅凭书面证据或法律所有权判决该纠纷,所以需要专家对货物的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该经济体的标准做法是由每一方各自传唤自己的专家证人,则双方照此办理。如果该经济体的标准做法是由法官指定独立专家,则法官照此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专家证词提出异议。
- 根据专家意见,法官裁定货物质量合格且买方必须按约定价格支付货款。法官判决结果100%有利于卖方。
- 买方对判决结果不提起上诉。卖方决定,一旦上诉期限失效便开始强制执行判决。
- 卖方为了判决能得到立即执行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货款通过公开出售买方的流动资产(如办公设备和车辆)成功收回。假设买方在其银行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因此无法通过扣押买方帐户来执行判决。
时间
时间以日历天数记录,从卖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起计算,到货款支付时止,其中包括采取行动所需的天数以及其间的等候期。记录纠纷解决的三个阶段的平均持续时间:立案申请和送达、审理和判决以及执行判决。时间是根据上述案例研究假设记录的,仅适用于管辖法院。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记录;若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但是大多数案件在实际审理时不予考虑,在此处也不予考虑。
立案申请和送达阶段包括:
- 卖方通过庭外非诉讼请求书取得货款的时间,其中包括准备文书的时间和向买方提供的截止日期。
- 当地律师撰写初步起诉书,收集立案所需文件,包括在必要情况下对其进行认证或公证的时间。
- 向法院提起诉讼所需的时间。
- 起诉书被送达买方所需的时间,其中包括法庭的处理时间;如果通常需要多次尝试才能送达,还包括期间的等待时间。
- 审理和判决的阶段包括:
- 从买方收到起诉书到举行预审会议之间的时间,前提是如果这种预审会议是管辖法院使用的案件管理技术的一部分。
- 预审会议与首次庭审之间的时间,前提是如果预审会议是管辖法院使用的案件管理技术的一部分。如果不是,时间则计为从买方收到起诉书到举行首次庭审之间的时间。
- 审判期间所有的活动时间,包括法律文书和证据等的交换,多次庭审,以及庭审和获得专家意见之间的等待时间。
- 举证期限结束后,法官发出最终书面判决所需的时间。
- 上诉期限。
执行判决的阶段包括:
- 获得可执行的判决副本,以及与相关的执法办公室联系的时间。
- 确定,识别,扣押和运输败诉方的动产所需的时间(在适用情况下,包括从法院获得命令以扣押资产所需的时间)。
- 宣传,组织和举办拍卖所需的时间。如果在类似标准化案例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多次拍卖才能完全恢复诉讼请求的价值,则须记录多次拍卖之间的时间。
- 拍卖成功完成后,胜诉方完全收回诉讼请求的价值所需的时间。
成本
成本按诉讼额的百分比记录,假定为人均收入的200%或者5,000美元(取较大数值)。需记录三类成本:平均律师费、法庭费用和执行费用。
平均律师费是卖方(原告方)必须预先支付给当地代理律师的费用,以便律师在标准案件中代表卖方出庭,无论最终报销是多少。法庭费用包括卖方(原告方)必须预先支付法院的所有法庭费用,不论卖方最终发生的成本是多少。法庭费用还包括双方支付给专家以获取意见的费用,无论是付给法庭还是直接付给专家。执行费用为卖方(原告方)必须预先支付的、为了通过公开出售买方流动资产来执行判决的一切成本,不论卖方最终发生的成本为多少。贿赂不予记录。
司法程序质量
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衡量的是每个经济体是否在其司法体系的以下四个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良好实践: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
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指数
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指数有五个组成部分:
- 是否有致力于审理商业案件的专门的商事法院或者部门。如果有,则打1.5分;如果没有,则打0分。
- 是否存在小额诉讼法院或快速通道程序处理小额纠纷案件。如果存在这样的法院或程序,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且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这样的法院和程序处理的一定金额上限的案件,则打1分。只有在这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对小额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得分。如果当事各方可以在这个法院或者在这个程序中陈述自己的主张,则额外0.5分。如果没有小额诉讼法院或快速通道程序,则打0分。
- 如果原告担心被告的动产可能被转移到司法管辖区之外或者被挥霍掉,原告能否获得对被告的动产的审判前的财产扣押。如果能,则打1分,如果不能,打0分。
- 案件是否会被随机地和自动地分配给管辖法院中的法官。如果对案件的分配是随机的和自动的,则打1分;如果既不是随机的也不是自动的,则打0分。
- 女性的证词与男性的证词是否在法庭上有同等的效力。如果法律将男性与女性证词的证据价值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包括家庭诉讼案件,加以区分,则得-1分;如果没有区别,则得0分。
该指数的范围在0到5之间,分值越高,表示具有更为精密和精简的法院结构。例如,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专门的商事法院(1.5分),小额的诉讼可以通过专门的法院解决, 且有专门的部门允许自我辩护(1.5分)。如果原告担心在审理期间被告的动产可能被挥霍掉,原告能够获得对被告的动产的审判前的财产扣押(1分)。案件会通过一个电子案件管理系统随机地分配(1分)。女性证词与男性证词拥有同等效力(0分)。把这些数字相加得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指数上的得分为5分。
案件管理指数
案件管理指数有六个组成部分:
- 有关民事诉讼的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是否包含有关如下的关键法院事件中的至少三个事件的时间标准:(i)送达法律文件;(ii) 首次庭审;(iii) 提交答辩书,(iv)举证期结束;(v)提交专家证词;以及(vi)提交最终判决。如果存在这样的时间标准并且在超过50%的案件中遵守了这些标准,则打1分;如果提供了这样的时间标准但是在超过50%的案件中没有遵循这些标准,则打0.5分;如果不存在或者只对不到三个关键事件有时间标准,则为0分。
- 是否有任何法律来规范可以被允许的休庭或诉讼延期的最大次数,法律是否将休庭限定在意外的和异常的情况下,以及这些规则是否在超过50%的案件中得到了遵守。如果所有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则打1分;如果仅满足了三个条件中的两个条件,则打0.5分;如果只满足了其中的一个条件或者一个条件也未满足,则打0分。
- 是否存在公开的针对管辖法院表现的评估报告,以监督该法院的表现、跟进案件在法院的进展、以及确保既定的时间标准被遵守。如果能够公开提供如下的四份报告中的至少两份,则打1分,这四份报告是:(i) 处置时间报告(衡量法院处理/判决案件的时间);(ii) 结案率报告(对比已解决的案件和受理的案件数);(iii) 待决案件案龄报告(提供所有待决案件概览,包括案件类型,案龄,该案件最近一次法庭的行为,以及规划的下次行为);以及 (iv)单一案件进展报告(提供单一案件的进展情况的概览)。如果只能提供其中的一份报告或者一份也不能提供,则打0分。
- 主管法院是否在案件管理技巧中运用了审前会议,以及在审前会议中是否探讨了如下问题中的至少三个问题:(i) 日程安排(包括向法院提交动议和其他文件的时间流程);(ii)案件复杂性和预计的审理时时长;(iii)和解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的可能性;(iv)交换证人名单;(v)证据;(vi)管辖权和其他程序性问题;以及(vii)缩小有争议的问题的范围。如果在管辖法院召开的审前会议中探讨了这些事件中的至少三个事件,则打1分;否则,则打0分。
- 管辖法院中的法官是否能够为如下目的中的至少四种目的运用电子案件管理系统:(i)获取法律、法规和判例法;(ii)为其诉讼事件表中的所有的案件自动生成一个审理时间表;(iii) 向律师发送通知(例如,电子邮件);(iv) 追踪其诉讼事件表中的案件的状况; (v)查看和管理案件文件(法律文书、动议);(vi)协助撰写判决书;(vii)半自动地生成法院判令;以及(viii)查看特定的案件的法院判令和判决。如果法官能够为这些目的中的至少四种运用所提供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则打1分;如果不能,则为0分。
- 律师是否能够为如下目的中的至少四种目的运用电子案件管理系统:(i)获取法律、法规和判例法;(ii)获取将被提交给法院的表格;(iii) 接受通知(例如,电子邮件);(iv) 追踪案件的状况;(v) 查看和管理案件文件(法律文书、动议);(vi)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书和文件;以及(vii) 查看特定的案件的法院判令和判决。如果律师能够为这些目的中的至少四种运用所提供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则打1分;如果不能,则打0分。
该指数的范围在0到6之间,分值越高,表示更为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案件管理系统。例如,在澳大利亚,在适用的民事诉讼工具中至少包括了三个关键的法庭事件的时间标准,并且在超过50%的案件中遵守了这些标准(1分)。该国法律规定只能在意外的和异常的情况下才能准许休庭,并且超过50%的案件遵守了这个规则(0.5分)。能够生成针对管辖法院的处置时间报告,结案率报告和待决案件案龄报告(1分)。新南威尔斯地区法庭的案件管理技巧中运用了审前会议(1分)。向法官(1分)和律师(1分)提供了满足了以上概述的标准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把这些数字相加得出澳大利亚在案例管理指数上的得分为5.5分,这是所有经济体在该指数上所获得的最高得分。
法院自动化指数
法院自动化指数有四个组成部分:
- 能否通过管辖法院内的一个专用平台(不是电子邮件或传真)以电子的方式提交最初的诉状。如果有这样的平台可供使用,且诉讼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纸质版形式的跟进,则打1分,否则打0分。无论这个平台的使用率如何,只要其使用不要求任何额外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且当地专家曾经使用过并确认其已可完全正常运行即可。
- 对于在管辖法院提交的案件,能否通过一个专用的系统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短消息服务(SMS)将最初的诉状以电子的方式送达被告人。如果能,则打1分;如果不能,则为0分。如果电子服务可用,且无需任何进一步的流程,则打1分,否则打0分。 无论这个电子服务的使用率如何,只要其使用不要求任何额外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且当地专家曾经使用过并确认其已可完全正常运行即可。
- 对于在管辖法院提交的案件,能否通过一个专门的平台或者通过网上银行以电子的方式支付诉讼费。如果有电子支付方式,且诉讼人不需要进行任何纸质版形式的跟进或者需要开具需盖章的收据,则打1分,否则打0分。 无论这个电子支付平台的使用率如何,只要其使用不要求任何额外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且当地专家曾经使用过并确认其已可完全正常运行即可。
- 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通过在官方公报、报纸或互联网上的发布提供给公众。如果公众可以获得在所有层级的商业案件中做出的判决信息,则打1分;如果公众只能获得在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层级做出的判决信息,则打0.5分;所有其他情形均为0分。如果需要从法院单独要求判决,或者要求案件号码或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才能获得判决书的副本,也为0分。
该指数的范围在0到4之间,分值越高,表示更自动化的、更高效的和更透明的司法体系。例如,在爱沙尼亚,可以在网上发出最初的传票(1分),可以将传票以电子的方式送达被告人(1分),也可以以电子的方式支付诉讼费(1分)。此外,通过互联网可以公开获得所有层级的商业案件的判决信息(1分)。把这些数字相加得出爱沙尼亚在法院自动化指数上的得分为4分。
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
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有六个组成部分:
- 国内商业仲裁是否由一部涵盖所有方面的完整的法律或者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完整的章节所管辖。如果是,则打0.5分;如果不是,则打0分。 。
- 是否所有的商业纠纷——除了那些涉及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破产、消费者权利、雇佣或知识产权的纠纷以外——均可以提交仲裁的。如果是,则打0.5分;如果不是,则打0分。
- 地方法院是否在超过50%的案件中执行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如果是,则打0.5分;如果不是,则打0分。
- 自愿调停或者调解是否是被认可的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如果是,则打0.5分;如果不是,则打0分。
- 自愿调停或者调解是否由一部涵盖所有方面的完整的法律或者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完整的章节所管辖。如果是,则打0.5分;如果不是,则打0分。
- 是否有任何的财务激励促使当事方尝试调停或调解(例如,如果调停或调解成功,将退还立案费、提供所得税抵免等等)。如果有,则打0.5分;如果没有,则打0分。
该指数的范围在0到3之间,分值越高,表示更能提供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在以色列,仲裁是通过一部专门的法规管辖(0.5分),所有相关的商业纠纷都可以提交仲裁(0.5分),且有效的仲裁条款通常由法院执行(0.5分)。自愿的调解是一种被认可的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0.5分),且由一部专门的法规管辖(0.5分),如果这个过程是成功的,部分的立案费将被退还(0.5分)。把这些数字相加得出以色列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上的得分为3分。
司法程序质量指数
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是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的得分的总和。该指数的范围在0到18之间,分值越高,表示更好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改革
执行合同指标集跟踪每年涉及商业纠纷解决制度效率和质量的变化。根据对数据的影响,某些变化将被归类为改革,并被列入2018/19《营商环境报告》的摘要部分。改革分为两类:那些提高营商便利度的改变和让营商变得更困难的改变。执行合同指标集使用三个标准来识别改革。
首先,对经济体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的得分有任何影响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变化均被列为改革。改革影响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的例子包括引入电子立案措施,创立一个商事法院或法庭,或引入专门的系统来解决小额诉讼。变化对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产生的影响幅度和范围可能不同,但都可以被认为是改革。例如,实施新的电子案件管理系统供法官和律师使用,是一项使指数增加2分的改革;引入激励机制促使当事人进行调解,是一项使指数增加0.5分的改革。
第二,数据变化对解决争端的时间及成本所产生的影响是基于指标整体分数的绝对变化及其与最佳表现经济体之间的相对分数差距的变化来评估的。 根据执行合同的方法论,任何导致分数变化0.5分及以上且使时间与成本指标的相对分数差距变化2%及以上的立法更新都会被列为改革,除非这个变动是由一个以价格或者工资指数为基准而自动调整的官方费用指数的变化引起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营商环境分数与营商便利程度排名章节)。次要的费用更改或者其他小的改变对整体分数所产生的影响小于0.5分或者对差距所产生的影响小于2%,则不能被视为改革,但数据会被相应地更新。第三,预计将对未来的时间和成本产生巨大影响的大规模的修法,例如大幅修订适用民事程序或执行的法律。
有关每个经济体执行合同的数据详见http://www.doingbusiness.org。最初的方法论由Djankov等人(2003)建立并经少许改动后在此采用。《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新增了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该指数衡量出的好的实践操作是基于国际认可的推动司法高效性的实践操作。